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小学文化,工人,现住子长市。
委托代理人:问莉莉,女,汉族,1999年9月1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同上。
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北龙大厦1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70673389N。
法定代表人:李雨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58岁,陕西省子长市人,现住子长市二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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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