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开,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5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开,男,汉族,1983年5月14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700673389N。
法定代表人:李雨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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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董 万 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 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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