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823号
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
经营者:王锋斌,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生,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居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XX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李雨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诉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乔治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5.5元,实际由原告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马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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