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爱与临泽县林业局、***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23民初1959号
原告:**爱,住临泽县,电话156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武。
被告:临泽县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
住所地:临泽县种子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
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继波。
住所地:***甘州区军分区丽景名苑西门北侧门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
原告**爱与被告临泽县林业局、***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将损坏的生产用低压电缆钱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77000元;2、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160000元,合计23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临泽县林业局组织***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厂区门口开挖绿化沟时,将属于原告厂区的生产用低压电缆线挖断。造成原告厂区停电、停止生产。事故发生后,被告临泽县林业局对损坏的低压电缆用铝接管接通处理,接通后保护装置不断跳闸,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特别是2015年11月进行灌水时,因被告未按标准接线,接头绝缘处理不好,灌水时进水造成短路,低压电缆600米多处受损,电表不能读数。经电力部门专业人士勘察分析原因,认为此次事故系被告施工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地埋电缆的位置和走向,导致电缆被损坏,在修复时未派专业人员,未做好电缆的绝缘问题,导致遇水短路、爆燃并烧毁附属设施,生产再次停止,至今未能恢复生产。2016年4月,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处理,临泽县林业局和九建公司答复,赔偿了3000元损失。原告不服,二被告再未给予处理,故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临泽县亨通货运信息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号620723600017390(1-1),经营范围为货运配载服务、畜禽养殖及玉米芯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临泽县亨通货运信息部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原告**爱只是经营者,原告诉讼主张的损失等是以临泽县亨通货运信息部的厂区电缆断电造成其经营的玉米芯加工停产的损失为前提的,而非基于原告本人人身关系的诉讼。据此,临泽县亨通货运信息部系适格的原告,**爱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属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