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田兴华诉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4民初31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高台县巷道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高台县巷道镇。
原告***诉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02元,退还其1151元。
审判长解永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许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