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02民初1495号
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东部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1178762B。
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州区前进家园二期4号楼二层2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18592B。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新合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0378683A。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2元(包括增加诉讼请求补交的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3951元,由原告***宏达装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951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