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与临泽县林业局、***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723民初2282号

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住所地:临泽县。

注册号:XXXX。

经营者:钱生爱,男,汉族,系该信息部负责人,住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武,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林业局,住所地:临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中,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忠,系该局干部。

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波,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以下简称临泽享通信息部)与被告临泽县林业局、***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九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钱生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武,被告临泽县林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中、张林忠,被告张掖九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泽享通信息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立即将损坏的生产用低压电缆线路恢复正常使用或者赔偿损失140503元,设计费2000元,合计142503元;二、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停业损失16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临泽县林业局组织被告张掖九建公司在原告厂区门口开挖绿化沟时,将属于原告厂区的生产用低压电缆线挖断,造成原告厂区停电、停止生产。事故发生后,被告临泽县林业局组织的施工队对损坏的低压电缆线用铝接管接通处理,但接通后的保护装置不间断跳闸,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在2015年11月进行灌水时,被被告挖断的用铝接管接头处的低压电缆线未按标准接线,接头绝缘处理不好,灌水时进水造成短路,低压电缆多处受损,电表、综合漏保烧坏,众邦70平米的低压钢铠电缆600米受损,电表不能读数。事后,经专业人士现场分析认为,在修复被损坏的电缆线时,未派专业人士修理,也未按照用电标准对损坏的电缆线接头进行密封绝缘处理,导致电缆在遇水后再次短路、爆燃并烧坏附属设施,生产再次停止,至今未能恢复生产。为解决此事,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处理,被告临泽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给原告予以答复,要求被告张掖九建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损失,原告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有关部门上访处理,至今未得到解决,故起诉要求处理。

临泽县林业局辩称,临泽县林业局将原告厂区门口的绿化带开挖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掖九建公司,由被告张掖九建公司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厂区的低压电缆线损坏属实,在灌水时再次造成低压电缆线受损也属实;但被告张掖九建公司已经派人修复了损坏的电缆线,临泽县林业局也从中调解处理过。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临泽县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属赔偿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临泽县林业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张掖九建公司辩称,张掖九建公司承包原告厂区门口的绿化带开挖工程,在开挖绿化带过程中将原告厂区门口的低压电缆线挖断属实,但电缆线被挖断后,张掖九建公司已经派人修复了被损坏的电缆线。该电缆线二次被烧坏后,张掖九建公司再次请电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修复了电缆线,由于原告的上访,张掖九建公司还给原告赔偿3000元损失,并给原告拉了几车沙夹石,了结了此事。其次,原告在地埋电缆线处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导致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挖断电缆,原告也存在过错;另外,该电缆线是在2015年10月被挖断后修复,原告在2017年9月才起诉,即使有损失,也属于擅自扩大的损失。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机器设备不能同时启动使用,是因用电量过大,与被告张掖九建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泽县供电公司的答复意见,因该单位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缺乏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泽享通信息部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向临泽县政府的上访信一份、临泽县林业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临泽县信访局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及照片12张;被告临泽县林业局提交的工程建设合同复印件,被告张掖九建公司提交的3000元收条复印件;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证人刘占平、鲁世军、梁顺山当庭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厂区门口的低压电缆线被张掖九建公司开挖绿化带时损坏,修复后只能启动一台粉碎机,两台粉碎机不能同时启动,导致厂区加工玉米芯及养殖业受到影响,最终停产。证人梁顺山还证实,自己从事多年电工工作,导致两台粉碎机不能同时启动与低压地埋电缆线被挖断后,地埋电缆线受力后受损、电缆线接头多、电阻大、负荷增大有关;经质证,二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因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庭对证人证实的原告厂区电缆线被挖断修复后,机器设备不能同时启动使用的事实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光明电力工程设计所的预算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设计费发票一张,经质证,二被告认为不真实;法庭认为,该预算书预算了重新架设线路及配电设施的所有费用,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予以反驳,法庭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2012年至2015年与高台县种子公司的购销协议和结算协议,证明近几年来原告的收入情况,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从事玉米芯加工业和畜禽养殖,因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以加工业和畜禽养殖业的平均收入为依据,按照2年的收入计算,而其提交的2012年至2015年的购销协议和结算协议,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张掖九建公司申请法庭对电缆挖断接通后是否会引起设备无法启动,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挖断电缆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电缆接通后的使用寿命有无影响进行调查;为此法庭委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泽县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并分析原因,函告本院。临泽供电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技术人员二次到现场勘查了解,后形成分析意见,认为该电缆线挖断搭接后,与厂区内设备同时启动和正常使用有影响,电缆线搭接后,会对今后的使用寿命造成影响。经质证,被告张掖九建公司认为临泽供电公司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真实,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审查后认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泽县供电公司是本县范围内电力设施设备架设及电力供应的专门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该公司对涉案问题的分析意见是在现场勘查,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形成的,被告张掖九建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予以反驳,故对该答复意见法庭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8月,临泽县林业局将临泽县昭武路西段绿化项目土方工程承包给张掖九建公司施工。同年10月20日,张掖九建公司在原告厂区门口开挖绿化带时,将属于原告厂区的生产用低压地埋电缆线挖断,造成原告厂区停电、停止生产。事故发生后,张掖九建公司派人对损坏的低压电缆线用铝接管接通处理。2015年11月5日,临泽县林业局在对绿化带进行灌水时,被张掖九建公司挖断的用铝接管接通处理的低压电缆线遇水后再次短路,导致低压电缆线烧断,电表、综合漏保、配电箱内设施烧毁,原告厂区再次断电并停止生产;为此,原告经营者钱生爱及厂区工作人员到临泽县林业局反映情况并要求恢复被损坏的电力设施,经协调张掖九建公司再次接通了被损坏的电缆线,更换了被烧毁的配电箱内设施,赔偿了原告工作人员的误工费3000元。但因被损坏的电力设施修复后,原告厂区的两台粉碎机、输送带及水泵不能同时启动,仅能启动使用一台,生产效率下降,导致原告厂区生产数月后停止生产,原告经营者钱生爱到临泽县政府及信访局上访,至今未妥善解决,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此法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经营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其目的是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其损失得到补偿,故只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掖九建公司在开挖绿化带过程中,造成原告厂区门口的低压地埋电缆线损坏,虽然采取了修复措施,并辩称已经恢复正常使用,已经得到了结,但实际上造成原告的机器设备不能同时启动正常使用,导致停产长达2年时间,原告也向信访部门反映解决,但未妥善处理;况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泽县供电公司的答复意见证实了张掖九建公司挖断电缆,虽搭接修复但与原告的机器设备不能同时启动并正常使用有关系,对电缆线今后的使用寿命也有影响,故被告张掖九建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临泽县林业局不承担责任。由于原告的生产受到影响后,原告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放任损失的扩大,就其停业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认定,原告按照2017年畜禽养殖业年收入41861元和居民其他服务业年收入39220元,计算2年的损失为16万元,与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予以确认。

综上,临泽享通信息部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损坏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厂区门口的电缆线路修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经营者钱生爱予以协助,逾期赔偿线路架设及配套费用140503元;

二、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停产损失160000元的70%,即1120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自负,限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要求被告临泽县林业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临泽县享通货运信息部承担1751元,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87元,设计费2000元由被告***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生平

审判员李鸿杰

人民陪审员曹天武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