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3539号
原告中卫市众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震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童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众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震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童震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中卫市众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宝亮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