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震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震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卫腾格里金沙岛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宁0502执23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震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腾格里金沙岛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9)宁0502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037889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7100元,执行费12779元被执行人中卫腾格里金沙岛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已缴纳。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宁0502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蒲茜淞
书记员 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