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4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782832。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东路**附2。
法定代表人:杨凤德。
被执行人: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71463K。
住所地:昆明市福海乡新农村24/div>
法定代表人:史鹏。
被执行人:史娟,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住:成都市武侯区/div>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53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0,653.54元及利息,执行费636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5月18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史娟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147705.17元存款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绍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