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通电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号东来大厦**楼*座。
法定代表人史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执7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以本案不属于执行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建才
审判员 何 林
审判员 刘 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