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五法执字第136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郊大板桥。
负责人:*全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摩玛大厦20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云A×××××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25050元,未受偿人民币3250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