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五法执字第1601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大能电杆厂。
住所: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村委会地石曲变电站。
负责人:余碧军,厂长。
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敷润桥鸿城广场12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大能电杆厂与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1G0**等七辆小型汽车,现未能找到车辆下落,以上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予以查封、冻结,并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丽江福惠支行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市麟凤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号为53001746155051001522存款,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814738元,未受偿67273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柴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