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育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6128号
原告: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经理。
被告:上海育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平,总经理。
原告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育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永盾沪青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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