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和网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和网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2425号
(2018)新0104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生于1978年10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和网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街60号3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乌高(新)劳仲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0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