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爱普新通信网络维护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爱普新通信网络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1053号
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何开文,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爱普新通信网络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池宇轩,新疆爱普新通信网络维护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爱普新通信网络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减半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