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

张家口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初4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北2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价值23351833元的财产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担保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5051833元财产和申请人提供的价值5032983元相应担保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5051833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以下担保财产的查封:1、于金莲、***名下位于***市龙山水郡住宅小区8幢3单元1701号楼房一套;2、***名下位于***市万全区间;3、***名下位于怀来县富达园小区503栋3单元202号楼房一套;4、***下位于怀来县新城小区11幢3单元301号楼房一套;5、***下位于怀来县新城(二区)第3幢21号车库;6、**名下位于怀来县沙城镇玉都苑小区9栋1单元302号楼房一套;7、***名下的丰田牌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冀G×××××)一辆;8、***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冀G×××××)一辆;9、***名下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京驼牌挂车(冀G×××××/冀G×××××)各一辆;10、***名下的大迪牌轻型普通货车(冀G×××××)一辆;11、**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冀G×××××)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牟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