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7589342299
第三人:邢继发,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与被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邢继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