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

张家口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8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街北2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经理,住址: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冀0730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怀来支行账号为10×××37中存款2480000元。***万全区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怀来支行账号为10×××37中存款2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