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7589342299 第三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与被告怀来雅北防沙绿化美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