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889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三巷58号17-2-402室。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新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781号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六楼6080。
法定代表人:**程,新疆新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时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3,344.7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3,319.7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谷 丽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