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财保109号
申请人河北凯安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寨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9680056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桃沟村紫塞桃园A2幢8层801-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4407592C。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603376.80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