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海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桃沟村紫塞桃园****801-814/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丰宁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丰宁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从委托书、协议、个人证明、勘验描述、照片及第二次鉴定的表述,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林木损坏为牲畜所致,而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做的就是损坏林木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出示过证据显示其他原因致林木损坏。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协议书》导致申请人林地看护费及其他损失,被申请人理应担责,原判决以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为由部分认定了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部分认定有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申请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做出的价格评估报告未就树木损失的原因与此期间牲畜进入林地致害的程度作出认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损失补偿16452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