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民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017150XT。
法定代表人:*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440759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河北丰宁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7208427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丰宁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且没有对林木损毁的因果关系及损毁的程度进行鉴定,导致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