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3785号
原告:河北凯安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镇寨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10968225696。
法定代表人:王鹏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紫塞桃园A2幢8层801-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4407592C。
法定代表人:王洪欧,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凯安汇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凯安汇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安汇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