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8065号
原告:天津市爱尔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土山公路东侧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桃沟村紫塞桃园A2幢8层801-814。
法定代表人:**欧,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爱尔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恒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爱尔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爱尔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9元,由天津市爱尔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边凤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