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7民初30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78680W。
法定代表人浦仕标,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小龙路口综合楼*楼。
原告***诉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1元,减半收取17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成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育涛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