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9357号
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仕标,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小龙路口综合楼**。
原告:***,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瀚中、楚美娜(实习),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团**底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岚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261元全额退还原告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周一丹
人民陪审员  雷兰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