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496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白龙路小龙路口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浦仕标。
被执行人: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闫贵夫。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威尔瑞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2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9,372.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94元。
本院受理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