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74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14号广川街道办事处培训中心6楼60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3856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