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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74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14号广川街道办事处培训中心6楼60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3856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