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43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耿河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52643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7942604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锦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869899.6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