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668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垣生,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柏栋,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温泉村(环山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71164295H。
法定代表人:胡秋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汪桃开、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三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泽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