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4民初2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
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东晖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678055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川0724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予以扣留。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的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