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川0724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予以扣留。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的扣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院的工程款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