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1民初1819号
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21)川0681诉前调1328号,后转为诉讼程序,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原告四川广汉精力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澍云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