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853号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镇三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威,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玉,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区七曲村场镇245号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一凌。
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袁正方。
被申请人: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47号东晖新居。
法定代表人:王强瑞。
申请人绵阳科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在申请保全额95000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海分公司、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
审 判 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凤灵
书 记 员 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