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执172号
申请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盈江县平原镇允燕花园小区S-3栋S3-2号。
法定代表人:冯德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住址:盈江县。
被执行人:杨祖庆,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生,住址:盈江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祖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31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祖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3606元,执行费1304元。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祖庆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杨祖庆名下银行有存款31000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其他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杨祖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局、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杨祖庆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祖庆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祖庆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3123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黄正情
审判员  瞿 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忠琦
书记员杨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