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允燕花园****。
法定代表人:冯德欢。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盈江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4144元(欠款112556元、执行费15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除名下有存款1009.91元(已划拨并转付申请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欠款人民币111546.09元及案件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在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3123执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瞿 易
审判员  黄正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雷智强
书记员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