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原告:***,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景颇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仁,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2010162316,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另,云南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31074782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允燕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22487617。
法定代表人:冯德欢。
被告:许升权,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荃,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811025284,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恒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升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长  蒋晓勇
审判员  寸卫清
审判员  范正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