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519号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60990Q。
委托代理人***、张镇,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9659XE。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