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红太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郑新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豫中钢材市场七号。
法定代表人:茹二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14日生,住社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社旗广通汽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工业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上诉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7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在,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社旗县人民法院或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和原审原告签订的《钢筋供货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乙方即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