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财保13号
申请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光电集聚区龙升大道与二号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价值5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