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1358997B,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汉晓,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664721316,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志远,任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阳市××集聚区龙××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南阳赛格电子城”项目中1号、3号、5号、6号、7号、13号、15号楼的房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未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无汽车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股权)。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