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1358997B,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汉晓,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664721316,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志远,任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名下的宛市土国用(2014)第00239号土地使用权中6号、7号、13号、15号楼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南阳市光电集聚区龙升大道与二号路交叉口东南角“南阳赛格电子城”项目中6号、7号、13号、15号楼二层以上全部房产;又于2020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光电集聚区龙升大道与二号路交叉口东南角“南阳赛格电子城”项目中6号、7号、13号、15号楼第一层的房产和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光电集聚区龙升大道与二号路交叉口东南角“南阳赛格电子城”项目中1号、3号、5号楼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光电集聚区龙升大道与二号路交叉口东南角“南阳赛格电子城”项目中1号、3号、5号、6号、7号、13号、15号楼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