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5民初46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书学,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7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13589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后,原告**成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因到2022年2月份才能进行伤残鉴定,为了不耽误案件审限,故提出撤回起诉,待鉴定时机成熟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