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夫,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汉晓。
原告***与张照亭、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向前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梁士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张万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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