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夫,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汉晓。
原告***与张照亭、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向前
审 判 员 李 满
人民陪审员 梁士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张万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