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05号集丰北部庭院写字楼3-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21145W。
委托代理人:王孝富,通海县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食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68255695D。
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人执行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070元,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进行处置;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另案进行处置;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达食品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文浩翔
书 记 员 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