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01执726号
申请人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三期私营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昆明中瑞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51459元(含执行费98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登记备案的地下车位,但上述财产因未办理产权证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因被执行人云南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已无正常营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