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230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博达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瀚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博达星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瀚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4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瀚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