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公司,中天建筑实业总公司,远大废旧金属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353号
原告:***,男,195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南环西路“中天名居”D幢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18737P。
法定代表人:于春燕,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远大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77997300R。
法定代表人:李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远大废旧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鸿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