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3360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市大足县中天建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南环西路“中天名居”D幢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18737P。
法定代表人:于春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饶思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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